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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:让更多家暴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|九派时评

鱼也 九派评论 2024-06-28




文/九派新闻评论员  鱼也


法律的价值不仅在于惩恶扬善、维护公平正义,还在于其背后彰显的价值观。此次《规定》的价值也不仅停留在立法实践中,更体现在对社会的价值引导中。


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今日,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发布了《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。其中有两点引起巨大关注:一是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,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;二是明确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。

图片来源:视觉中国

以上两点在《反家庭暴力法》中已有涉及,但是在法律实践中也遇到了各种障碍。而此次《规定》的发布便旨在进一步清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,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。

针对家庭暴力的形式问题,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第二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:“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、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。”但实践中,除上述列举的形式外,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。因此《规定》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,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、诽谤、威胁、跟踪、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,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。

针对证据形式问题,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第二十条规定中列举了公安机关出警记录、告诫书、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。但是实践中,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,导致其申请因“证据不足”而被驳回。为此,《规定》总结审判实践经验,增列了如双方当事人陈述,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,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、短信,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,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证据形式。

此外,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够明晰,是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。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与民事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分,对此,《规定》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“较大可能性”,而无需达到“高度可能性”,从而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,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。

《规定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中又向前迈进了一步。从2008年全国妇联联合国家六个部委出台的《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》,到2015年《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》,再到2016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,我国在家暴问题上的相关法律法规正在实践中不断完善。

法律的价值不仅在于惩恶扬善、维护公平正义,还在于其背后彰显的价值观。此次《规定》的价值也不仅停留在立法实践中,更体现在对社会的价值引导中。

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,除了法律判定的要求之外,更重要的是让大众警惕隐形的家暴,呼吁大众拒绝一切形式的家暴行为。在现实生活里,家暴行为不只是拳打脚踢,还包括精神层面的伤害,而往往是这些看似没有伤痕的伤害,由于隐蔽性强,其危害性也常常被低估,甚至被忽视。

明确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,不仅是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、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,更是为了鼓励遭受家暴的受害者积极取证,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。据调查,被家暴的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后才选择报警,在此过程中,很有可能由于施虐方反复的忏悔而选择忍耐。但是,被家暴者一旦选择原谅后往往又会再次遭遇家暴,容易走向无限制的妥协,从而形成恶性循环。因此,降低举证难度是为了告诉受害者,每一个证据都是进行反抗的有力武器,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,永远不要因为怯懦而选择原谅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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